版主所問分述如下

1 被繼承人(版主姊姊)未過世,繼承尚未開始
法院會直接駁回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之聲請

2 她的配偶沒有順序排位,可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一順序~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序~她的父母
第三順序~她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她的祖父母

3 版主與父母皆非第一順序繼承人
拋棄繼承權:
應從知道可以繼承時起算,不是從知道她過世的時候起算
(知道她過世,不一定有繼承權)

4 可以
報失蹤七年以後,還可以申請為死亡之宣告

5 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
等知悉得為繼承(有繼承權)時三個月內辦理都來得及

6 市政府、地方法院聯合服中心
民意代表(立委、市議員)或里長服務處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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