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見供參:
首先,不動產是採登記制度,
換言之,登記在誰的名下,那就是誰的資產
如果登記在多人名下,那就是多人的資產(如每人佔百分之多少)
所以,
"爸……名下有二間房子"及"現在他們住的房子是買我弟的名字"
基本上就存在矛盾的情形。
姑且不論這個矛盾好了…
屬於誰的資產,那就是屬於誰的,
這與原先資產是從何而來?並沒有實際的關係存在(最少在此題來說)
版主的問題在於:弟弟名下的資產,當弟弟死亡之後,何人有繼承權?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上可知,如果弟弟沒有子女,在沒有特殊的情形下
由當然繼承人"配偶"及順位繼承人(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共同取得其名下資產的繼承權。
而順位繼承人間的分配就是民法1141條
民法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與順位繼承人間的分配就是民法1144條
民法1144條第二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換言之,在弟弟沒有子女的情形下死亡
如果父母尚存,那就是配偶取得1/2,父母各分1/4。
如果父母皆歿,那就是配偶取得1/2,三姊妹各分1/6。
(PS舅甥間互無繼承關係存在)
至於贈與稅的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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