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即11,832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50萬元。



綜上所述,在"應計算人口範圍"的條件,若戶口不同,就不能算同一戶的人口,不知再娶的公公有在同一戶同住嗎?否則人口似乎不太符合。

在"補助對象"裡,1及2項可檢視是否符合。而第3項,若是指現在居住的婆婆的房子價格,若超過350萬就不符資格。除非它指的是太太、先生、女兒和公公(若同住)名下的土地和房屋。

以上資料給你參考。也許詢問會帶來機會,台北市社會局電話: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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