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 | 每人82,000元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每人123,000元 |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
2010/11/22-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滿20歲之同胞兄弟姊妹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應符合法定條件
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5 規定,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5)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