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條件
應計人口(申請人本人+父母、子女、配偶、所得稅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非父母子女配偶等關係之納稅義務人)(以上不同戶籍仍須計算)
+同戶籍祖父母孫子女)合計:
~~~~【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於10869元(103年審核標準)
也就是~~你家有4個應計人口,年收入合計不能超過521712元
(10869元*應計人口4人*12月)
~~~~~【動產】平均每人低於75000元
也就是1家4人,合計不能超過30萬,(75000*應計人口4人=30萬)
~~~~【不動產】應計人口合計320萬以下(不管幾人)。
~~~如果你家應計人口真的只有4人
而且其中3人式無工作能力的【極重度、重度、中度】的免核定工作收入人口
~~那麼只計算你的收入~~~你一年沒超過52萬
~~~不會喪失低收入戶資格。
~~~~~~~~~~~~~~~~~~~~~~~~~~~~~~~~~~
~~~至於申報所得稅
每年2月分至4月底前,雇主應向國稅局申報你一年的【所得】,
( 包含所有的應申報項目)~~~並將【扣(免扣)繳憑單】交付給你
而你要在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Q要不要申報扶養你家人?
申報扶養家人~~~~可扣除【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可以有利於~~免繳稅。
但須注意的是~~要看申報扶養對象是誰~~~這可能會影響補助資格,
如果是父母、配偶、子女~~~
不管你有無申報扶養~~你的收入都會列入計算
~~~所以申報扶養,不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如果是兄弟姊妹,
本來你的收入不列入計算,但申報扶養就要列入計算
~~就有可能影響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最重要的是~~~
你家的身心障礙者~~~最好不要被【應計人口~~以外】的(親)人申報扶養。
因為~
~本來【那親人】的收入、動產、不動產~~ 不列入計算,
但申報扶養就要列入計算
~就有可能影響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 Feb 13 Thu 2014 17:25
低收入戶報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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