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針對ChenUK的意見,提出補充說明---
民法第130條之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句話說,就算你們最後一次請求償還時間距今未滿15年,但因為法律規定,請求之後6個月內若A仍不履行債務,則你們應該提起訴訟,否則,原本中斷的消滅時效,將視為不中斷。(聲請調解視為起訴,民眾服務站是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嗎?)

但,既然你們與A某已經有調解協議,且A亦允諾還款,並且陸續還了2期,就應該查明A最後還款的時間點,以及當初與A的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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