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在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無法剝奪的,只要是父母,對在他方監護的子女,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比如說有保護令不得接近),否則即便是離婚協議書上有簽立不得探視,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探視,只是法院會依情況調整探視時間的長短,除非有特別(有家暴紀錄)情形,否則幾乎沒有不給探視的例子,所以要他方無法取得探視,實例上有困難。
子女監護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而法院必須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酌定監護權歸屬~只要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照顧之責的具體實證法院也可將監護權改判。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而喪失監護權的一方,亦不因此而對子女不具扶養義務。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
- Sep 12 Thu 2013 23:06
監護權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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