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長因素替代役(具其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1).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及一般資格替代役(不需任何資格)每年固定在4/1-15申請,詳情請注意內政部役政署網站3月份的公告.
2.宗教因素替代役大多是耶和華見證人加入教會2年以上申請.
3.研發替代役限研究所以上學歷申請.
4.家庭因素替代役資格
待徵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1年,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1).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6).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參考資料 參考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及公所承辦兵役業務4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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