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見供參:
1.如果我想共同監護, 女兒未來在成年前的就學或是其他哪些方面會有什麼問題或是不便之處嗎? 如距離相隔太遠等等
ans:
有!在女兒成年或已婚前,當需要監護人行使同意權時,
你就得出面處理(或填具委托書)。
2.若是最後協議監護權予女方, 女兒成年前可以在協議下更改為共同監護嗎?
ans:協議的意思就是雙方合意的約定,
換言之,當雙方都想要更改約定時,自然仍然協議的本意。
3.我的財產繼承人或保險受益人可以在離婚後填上未成年女兒嗎? 如果不行, 有什麼方式可確保成年前的女兒在我因故身亡時繼承? (因我需國外出差)
ans:除非女兒被他人收養,不然她仍然是你的女兒(直系血親卑親屬),
故在民法上本就互為繼承人關係,自然保險也是同樣的情形
(離婚只是與配偶及其親屬的姻親關係消滅而已)
4.探視權的協議是否最好明確寫於協議書上?
ans:同上,能協議清楚,最好是協議於書面文字中。
5.如果我礙於經濟壓力(房貸)無法固定每月給予女方多少金額的扶養費,協議書上該怎麼寫比較好? 如果沒有給或是給的較少,在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嗎?
ans:協議書內容應該量力而為,且為雙方合意較佳。
至於扶養費沒給或較少,"只要不是無故",在法律上就沒有什麼影響。
相關條文供參:
民法1077條第二項前段: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民法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1118條第一項: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民法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1121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Aug 05 Mon 2013 23:31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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